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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市两案件入选最高院年度环资典型案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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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5-11 07:35 来源:常德晚报

罗某、邱某、周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,汉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2019年9月,罗某、邱某为主,周某协助,两次在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坡头轮渡附近水域,采取电捕鱼方式捕鱼共800公斤。此外,罗某、邱某在2017年就曾因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缓刑。据此,汉寿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罗某有期徒刑7个月、邱某有期徒刑6个月、周某拘役1个月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最高人民法院点评

湖南西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际重要湿地、东亚候鸟重要越冬地和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节点。近年来,虽渔民上岸政策全面实施,但仍有少数人为利益驱使,在禁渔区以禁止方式非法捕捞水产品。罗某、邱某作为主犯,系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缓刑考验期限期满后,再次非法捕捞水产品,无悔罪表现。法院严格贯彻宽严相济、罚当其罪原则,判处被告人实刑,对引导沿岸渔民的捕捞行为,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平衡具有重要意义。


全某等6人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,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,被告人全某、周某甲先后多次非法收购穿山甲35只,出售给被告人李某、林某等人共31只穿山甲,违法所得19.09万元。李某将从全某、周某甲处购得的穿山甲出售给陈某等人共6只,违法所得4.60万元。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,华某帮全某、周某甲非法运输穿山甲9次共9只,得运费3700余元。据此,石门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,以非法收购、出售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全某、周某甲、李某有期徒刑11年、10年6个月、3年,并处罚金。以非法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5年,并处罚金。以非法收购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林某、陈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、2年,施以缓刑,并处罚金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。

最高人民法院点评

穿山甲是我国二级保护野生动物,也是世界濒危物种之一。该案判决通过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,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教育功能,引导社会公众树立自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意识,共同守护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地球家园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《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、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》,全面禁止和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行为,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。

终审:晏紫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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